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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行业重磅新规出炉

2021-10-15

我国为了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草拟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助贷行业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助贷机构若只是提供获客场景,不存储个人信用信息,则不属于征信服务范畴,仍然可以继续现在的助贷模式。如果助贷机构类似于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自身存储个人信用信息,再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则需要纳入征信业务范畴。所有金融活动将会纳入监管。1、征信服务概念(1)信用信息定义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对企业而言,还包括所有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的信息包含在内。(2)征信服务外延根据央行的起草说明: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适用本办法。这里的外延是把绝大多数的助贷业务也全部囊括进去了。在未来一旦正式发布生效,任何科技公司或者所谓金融科技平台如果希望通过其积累的海量场景数据信息服务金融机构,做助贷业务,实质上都会被纳入“征信”范畴。都需要向央行申请持牌。此外即便不涉及个人信息收集和加工,只提供纯信息处理服务,只要和征信机构有合作也要向央行报备:“征信机构合作,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处理者,在签署合作协议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2、未来助贷机构如何寻找出路对于部分助贷机构,主要业务有消费贷、企业贷、分期商城等,资金来源主要对接金融机构,其主要是进行信息收集存储加工处理,在此基础上建立风控模型, 提供信用信息、用户画像、评分、评级、信用修复等服务。这些机构对客户信息的收集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用户个人或企业的身份信息、联系信息、地址信息、商品交易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证券账户信息、信用信息、财产信息、社保公积金信息、借款信息、消费信息、通信信息、经营信息、工商信息、税务信息、诉讼信息等各个方面。收集方式不但通过客户注册时填写的资料,使用Cookie等技术收集用户设备信息和日志信息,此外还包括自行或通过合作方搜集用户信息,囊括了央行《办法》定义的信用信息的范围,甚至有很多超出征信业务范围的额外信息。助贷机构使用客户信息,除进行身份验证、资料核查、验证,反欺诈审核、还用于催收等,甚至是产品推介等不属于征信服务的业务,根据《办法》的规定,这些机构都应向央行申请征信牌照,应纳入到央行的监管半径,否则只能单纯进行数据处理服务,即便是与征信机构合作也必须向央行报备,一旦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目前其收集信息范围,收集手段,信息的使用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限制,如过度收集信息、通过客户通信记录向联系人进行催收等违规行为将受到监管机构的惩处。如此不仅其助贷业务将在央行的规制之下,其他与信息收集处理相关的业务也将受到很大的影响。绝大部分助贷机构应该都无法申请到征信牌照,从而需要寻找大型金融机构合作,直接将原始的数据植入金融机构,从而可以规避征信的要求。但这样操作很可能导致时间一长自身丧失了竞争力被金融机构架空。其次是根据自身场景的营造能力,一起合资申请牌照,作为参股股东,至少自己的数据没有白送。3、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助贷服务或者联合贷服务,是否触及征信的定义比如部分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等也是以联合贷和助贷业务模式为主,为其他商业银行提供联合贷和助贷服务,这其中也涉及到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用户画像、评分等服务。但是因为持牌的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存储本身并没有互联网平台宽泛,此外本身这些机构已经处于重度监管,笔者认为和可能不需要额外申请征信牌照,但如果用于助贷,仍然可能参考征信办法,做好信息保护采集范围控制和客户授权等。4、央行征信行业强监管影响充分体现金融委10月30日的会议精神:“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注意金融活动不一定是传统金融业务,那么实质上利用了个人因为消费和社交产生的行为数据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参考的助贷业务实质上是金融活动,需要纳入央行的“征信“范畴。未来央行征信业务牌照能发放多少张非常关键,如果发牌照太少,导致绝大部分助贷和拥有个人行为数据的互联网平台无法和金融结合,或者如果想做助贷业务只能依附于已经拿到牌照的征信机构(央行百行征信、朴道征信及其他可能新批的征信机构);但是所谓“依附”的意思是自己不收集和存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而是将自己辛苦创造的消费场景产生的这些数据给到别的征信机构,商业上几乎不可行。如果央行发牌照太多,对行业是好事,但是这将挑战央行的监管资源。央行毕竟是宏观监管部门,过多介入微观机构监管,央行的定位逐步模糊。5、蚂蚁分拆和征信新规结合起来看近期关于蚂蚁数据上交央行,关于蚂蚁分拆的传言比较多,笔者认为多数传言仍缺乏事实依据。如何蚂蚁集团真的做了分拆(叠加这次新规正式实施的话),那么即便是蚂蚁的内部个人信用数据服务集团内部的信贷业务板块(目前是花呗、借呗;未来可能是其他平台比如网商银行、可能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也可能触及到“征信”,需要向央行申请征信牌照,如果短期不审批,那么可能出现信用信息和信贷业务隔断,从而部分抑制消费金融的可能性。或者被迫将数据提供给持牌征信机构比如百行征信或央行,信贷业务部门再从这些持牌征信机构使用征信信息放款,这将打破蚂蚁核心的金融生态,笔者认为可行性不大。如果蚂蚁获得征信牌照,现在的芝麻信用也不等同于蚂蚁征信。按照央行的新规,需要本着“必要”原则采集个人信用信息,芝麻信用和其他互联网平台的数据采集范围普遍超范围,所以交易平台的生产数据虽然可以存储,但不一定都能用作征信数据,未来淘宝天猫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仍然可能需要和蚂蚁征信建立清晰的隔离墙,只有征信范围内的数据才能给到征信,然后所有金融信贷服务都只能用征信数据及其加工品(客户画像、评分),不能直接从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建立模型。这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含义,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使用平台的时候虽然授权,但是对授权使用范围并没有清醒的认识,并不是平台采集到的所有字段信息都能直接给到征信进而服务于金融信贷。6、互联网联合贷款新规之后,助贷监管终于落下帷幕2020年11月1日发布的互联网小贷新规征求意见稿,对行业影响深远,可以说整个互联网小贷生存空间几乎已经不存在,但是只要能够做互联网小贷业务则能够很快转型做助贷,对于出资比例只有1%联合贷,实质上和助贷没有区别,只是资产方可以查询央行征信,多一个数据积累而已。对于助贷业务怎么监管,当初笔者也只是各种猜测,总体方向一直坚持认为肯定会堵上这个漏洞,现在看来央行通过巧妙拓宽征信业务范围将其覆盖,纳入监管。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及官方说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第四条、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作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歧视性安排,不得借助优势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务。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五条、 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第六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一)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二)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三)从非法渠道采集;(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第七条 、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的,应当对信息提供者的业务合法性、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审核,保障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准确和可持续。第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与信息提供者明确各自在数据更正、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第九条 、征信机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应当制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方案,并将采集的数据项、与信用的相关度、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事项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第十条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以及不同意采集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等事项。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通过信息提供者取得个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征信机构的名称。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取得企业的同意。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采集企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信用信息,不作为个人信用信息。第三章 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第十五条、 征信机构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的,如属于信息提供者报送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属于内部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完善内部处理流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机构应当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移入非生产数据库保存,确保个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间接识别。第十七条 、鼓励征信机构将个人的身份标识信息与其他信用信息分开保存,实行物理隔离。第四章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业务资质、使用目的等进行必要的审查。征信机构应当对通过网络形式接入征信系统的信息使用者的网络和系统安全、合规性管理措施进行必要的审查,对查询行为进行监测,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停止服务。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对信息使用者进行必要的审查,保障信息使用者查询个人信息时获取信息主体同意、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目的,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超出约定用途的,应当另行取得同意。第二十一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未采集信息主体的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已采集信息主体的信息的,应当向信息主体提供采集的信息内容。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营业场所、委托其他机构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每年两次免费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征信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向信息主体提供免费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应当对被委托机构资质、服务能力、安全保障设施、合规性要求进行审核,并对被委托机构的查询行为、泄露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要求提供完整的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向个人提供信用报告的内容不得少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信用报告内容。第二十三条、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服务的,应当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产品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信息使用者的查询记录、异议标注、信息主体声明等。第二十五条 、征信机构提供画像、评分、评级等评价类产品服务的,应当建立评价标准,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评价服务的,评价使用的所有数据应当在向信息主体提供的信用报告中展示。征信机构应当对外披露个人信用评价类产品所采用的评分方法和模型,披露程度以反映评价可信性为限。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服务的,应当遵守信用评级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征信机构提供反欺诈产品服务的,应当建立欺诈信用信息的认定标准。第二十七条、 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反欺诈服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报备下列事项:(一)信用报告的模板及内容;(二)信用评价类服务的主要维度要素、评价含义、评价的应用场景以及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三)反欺诈服务的数据来源、欺诈信用信息认定标准、主要服务场景。第二十八条、 征信机构不得提供以下征信服务和产品:(一)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二)使用对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借用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市场推广;(三)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四)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五)其他影响征信业务客观公正性的征信产品和服务。第五章 信用信息安全第二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制定涉及所有业务活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信用信息的安全。第三十条 、个人征信机构、保存或处理50万户以上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系统测评为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三级以上;(二)设立信息安全负责人,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管理人员担任;(三)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管理信息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有关业务及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执行情况。第三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保障征信系统运行设施设备、安全控制设施设备以及APP等移动互联终端的安全,做好征信系统日常运维管理,保障系统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及数据安全和客户端安全,防止数据丢失、破坏,防范对征信系统的非法入侵。第三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从人员录用、人员离岗、人员考核、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外部人员访问管理等方面做好人员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征信机构应当严格限定查询、获取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范围。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查询、获取信用信息的操作记录,明确记载工作人员查询、获取信用信息的时间、方式、内容及用途。第三十四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重大信用信息泄露等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危害,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属地分支机构报告。第三十五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生产数据库、备份数据库应设在中国境内。第三十六条 、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应当审查信息使用者的身份、用途,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等合理的用途,并采取单笔查询的方式提供。征信机构不得将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批量企业的信用信息传输至境外同一信息使用者。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三十七条 、征信机构与境外征信机构合作的,应当在合作协议签署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二)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三)信用评分的主要要素及占比;(四)反欺诈服务中的欺诈认定标准;(五)异议处理流程;(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征信机构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制度建设,包括各项制度和相关规程的齐备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等;(二)合规经营情况,包括采集信用信息、对外提供和使用信用信息、异议与投诉处理、用户管理、其他事项合规性等;(三)业务状况,包括信用信息覆盖范围、信用信息类型、信用产品、服务对象等;(四)报告和报表报送情况,包括年度报告、报表填报、业务报备等;(五)应急处理情况,包括突发事件、舆情应对等;(六)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公司架构与部门设置、高管团队、人员配备等;(七)技术支持及安全情况,包括IT制度、安全管理、系统开发等;(八)与征信业务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 、征信机构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事征信业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用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 与征信机构合作,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签署合作协议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第四十四条、 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征信新的业态不断涌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导致征信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出现。为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之间依法合规使用,人民银行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结合征信业务发展的实际,起草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一、《办法》的制定原则(一)坚持征信为民的工作理念。充分保障信息主体在征信业务活动中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投诉权等各项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征信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防范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滥采滥用,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二)兼顾信息安全和信息合规使用。在做好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前提下,促进征信业规范发展,明确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信息使用者各方的义务,鼓励征信机构在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提供多样化征信产品和服务,增加征信有效供给。(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充分吸收《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充分考虑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衔接工作,吸收相关立法原则和精神,细化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二、《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明确规定。使征信监管有法可依。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二是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遵循“少、必要”原则,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三是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反欺诈服务等不同种类征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四是对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动进行了规定。从内控制度、软硬件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要求征信机构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应急和报告制度。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应当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等合理用途,并采取单笔查询的方式提供。三、《办法》的起草过程人民银行自2016年即开展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成立专门起草工作组,先后到多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调研,了解征信业务开展的具体操作流程,借鉴参考国外征信业务的相关管理经验,广泛征求和听取相关部委、外部专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各方普遍认为,征信进入新时代,面临新挑战,出台《办法》十分必要,并且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加强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对外提供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征信有效供给,实现征信业的高质量发展。

金融科技助贷是助贷行业转型发展的必然趋势

2021-09-17

为了解决我国企业融资难的问题,2021年4月25日,银行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发展的通知》。银行应联动科技金融公司多方位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什么说科技金融助贷是未来的大势所趋?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务模式得到强有力的驱动,尤其是线上业务办理模式的推出,让借贷业务办理更智能化,可实现线上大批量获客、客户管理、业务智能办理。传统的助贷业务模式的弊端则是不能让客户与银行直连,而通过科技金融可以改变传统的助贷业务模式,可以让银行与客户直连,让银行与客户之间实现零信息差交易,这助贷则算成功了。收益甚至比传统助贷方式更高。且传统的助贷服务模式不再是主要的助贷方式,这也是传统助贷机构需要转型升级的根本原因。在未来以机构资金为放款主体的助贷机构平台,将成为公司发展的重心。市场瞬息万变,颠覆你思维的事一直在发生,只有用发展的眼光看到问题,才不会被淘汰。随着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助贷机构如何喘息?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收紧,助贷机构合法性始终在法律与政策的边缘游走,前途渺茫。反观正规金融机构,银行逐渐中介化,业务办理更透明,中介操作空间小,客户流失快等因素让助贷机构生存尤为艰难。助贷机构为什么要转型科技金融助贷?助贷机构在业务办理、获客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转型做金融科技可充分利用在金融、人力方面的投入,同时,与助贷业务本身相比,助贷机构主要是向金融机构提供获客、授信审查、风控、贷款后管理等环节的服务,侧重点是资产端。助贷业务具有较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如:金融机构在发展零售业务时需要助贷机构提供服务。从中介转型只金融科技助贷,不仅改变了业务模式,同时,也是保留了原有业务的基础上进行了升级,又得到监管政策上的偏向和保护。这是身份与盈利能力上的突变,也是至关重要的飞跃。助贷机构如何转型升级做科技金融助贷?四象联创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和智能科技等新技术为助贷机构转型升级助力,四象联创以金融科技为驱动,为助贷机构打造了庆鱼助贷SAAS系统,系统功能涵盖客户进件、客户管理、大数据分析、推广获客、渠道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等功能。助力助贷机构快速转型金融科技助贷。庆鱼助贷SAAS系统有什么价值?1、有效帮助助贷机构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从业务申请、客户进件、业务办理进度查询、贷后管理、用户分析、利润分成等全部依靠系统完成,可降低助贷机构的运营成本,实现信息化管理。通过系统可实时查看企业运营数据,为企业管理者决策提供数据依据。2、实现资质升级,从助贷中介升级为金融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达成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3、实现业务升级,别人做不了的业务,自己可以做,业务范围越来越广。4、实现服务升级,服务范围从区域升级到我国所有地方,服务客户倍增。在这个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谁先抓住先机随占领市场,助贷机构转型金融科技助贷势在必行。而庆鱼助贷SAAS系统是助贷企业转型过程中必备的助推器。

疫情对经济的影响,什么项目会崛起!

2021-08-23

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全球经济和各国民生都受到了严重影响,在疫情影响下企业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假如这场疫情再延续三个月、五个月甚至更久,收入突然降为零,公司还能运转多长时间?危机中,哪些商业模式会演进和分化?哪些商业模式会遇到比较大的挑战?又有哪些商业模式会有所利好?新冠疫情不止关系人们的身体健康,更是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思维认知、行为习惯和消费方式。即使此次疫病得以痊愈,仍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产生巨大影响。那么,对于商业世界而言,又将产生怎样的变革?哪些商业模式会遇到比较大的挑战?所有面对面接触的行业,比如旅游、航空、餐饮、等等,都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哪些商业模式会有所利好?所有能够线上化、IP化的行业,都会被看好。对于中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来说,除了提高对疫情和行业的认知力以外,还需要有一个很强大的心力,才能稳定军心。遇事不慌张,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创业者应该把每一次危机当作一次历练,同时,企业要不断发育和构建新的组织能力。这次疫情对于创业者的坚定性、团队稳定性是一个巨大的考验。若能赢得这场考验,将会得到市场巨大的奖赏。那么,如何稳定自身和团队?首先,立即开展全员工作,为疫情之后积蓄势能。首先,高管需要统一思想,坚持将会赢来胜利。在这样一场大危机面前,高管要统一思想,把公司对于危机的认识,对于“坚持就是胜利“的认识传递下去。第二,让全员尽快进入工作状态。一年之际在于春。一个企业和组织一旦闲的时间过长,非常容易军心涣散。所以,不能停下来,不能闲下来。企业必须保持一种不断打胜仗,积小胜为大胜的状态。有些工作不能面对面工作,可以远程协作,必须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在线,保证工作状态。哪怕做一些线上的客户回访、客户服务,做一些BUG的修复。第三,创新业务模式。现阶段,一定要考虑多利用线上流量平台的方式进行获客。利用线上平台获客,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对客户进行统一管理,避免客户流失。同时,规范公司的业务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在工作中,多使用远程办公软件,确保在家的工作效率可量化。尽快创新你的业务模式我们期待美好,但在危机中,我们更应该参入到可以让经济流动,让自己获益,让社会获益的项目中去。会有这样的项目吗?当然会有!在这次危机之后,资本市场给予纯SaaS软件的企业很高的估值。因为在抵御危机时,SaaS软件特别有效。根据我国工商联、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和蚂蚁金服研究院联合发布的《2020-2021小微融资状况报告》,微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普遍面临资金缺口。2020年,44.2%的小型企业存在融资需求;71.6%的微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存在融资需求。受疫情影响,截至2021年3月12日,78.0%的微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仍存在融资缺口。这部分的客户绝大多数在传统银行的目标客群之外,其资金需求更多的依赖助贷公司予以解决。在助贷行业兴起的风口下,众多助贷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获客难、获客成本高、客户转化差、工作效率低、客户二次转化率低、风控弱、缺乏决策数据依据、电销容易封卡封号、花费高等痛点,由此,《庆鱼银行中介系统》应运而生。庆鱼银行中介系统是针对助贷机构的痛点开发的管理系统软件,可为助贷机构解决业务管理、客户管理等问题。庆鱼助贷系统是一套帮银行中介公司突破行业市场瓶颈的管理系统,帮助机构业务模式转型升级,提升品牌影响力。庆鱼银行中介系统从立项开发到现在,不仅花费大量精力进行产品研发,还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深耕市场,进行样板市场打造,通过自运营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现面向市场招募城市合伙人。面对这次大危机,所有人面临着同样的困难,若你具有市场竞争力,将会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好比非典诞生了阿里巴巴,把刘强东从柜台逼到电商,这次疫情也一定会成就一批新的创业者。危机是赶超同行的好机会。若你还没有好项目,赶紧加入庆鱼银行中介系统吧!

大势!中国即将爆发一场大革命!或将掀起新的财富狂潮!

2021-08-18

" 科技和商业模式的进步,正在不断赋予这个时代以全新的加速度。"在《大江大河40年:改变命运的七次机遇》里面描述了中国过去40年普通人改变人生命运的七次机会:起初是1978年的高考;第二次是1980年乡镇企业;第三次是价格双轨制的套利,倒买倒卖;第四次是1992年的官员下海,潘石屹那一代;第五次是资源狂潮,WTO的红利,煤老板和钢老板发财;第六次是地产泡沫,2005年以后房价暴涨;第七次是网络福利,腾讯和阿里的故事。这七次机会中的每一次都非常有价值,抓住任何一次都足以改变人生。遗憾的是,这些机会都已成为过去,没办法重复。那么,第八次机会又会是什么呢?二战后,个人贷款消费在法国起步,到上世纪70年代,借钱买房买车已成为普遍现象,法国进入“先享受后买单”的消费社会,过去10年间,法国人7/10的汽车,2/5的大件家电,1/3的电视机是靠贷款购买,7/8法国的家庭因为买房欠着钱,他们购房贷款的总额是我国个人消费贷款总额的90%。近几年来,伴随着中国的经济增长与人们生活水平需求的不断上升,正在悄然发生的是“贷款需求”的增长。根据我国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34.86万亿元,比上年多9.19万亿元。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贷款增加20.03万亿元,同比多增3.15万亿元。2020年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84.83万亿元,同比增长13.3%。这一连串的数字背后,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金融服务业无疑是未来十年的好机会,中国经济已经走到下一个“风口”!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需求的增加,由于金融机构与贷款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是借款人找不到贷款的渠道,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出现大量的闲置资金。因此产生了金融贷款服务机构。随着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众多助贷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获客难、获客成本高、客户管理难、客户转化差、工作效率低、客户二次转化率低、风控弱、缺乏决策数据依据、电销易封卡、封号、话费高等痛点。由此,《庆鱼银行中介系统》应运而生。庆鱼银行中介系统主要帮助助贷机构解决从私域流量的获客-电销-客户成交转化-进件审批-财务结算-数据分析的全流程客户服务难题,全面帮助助贷机构精细化客户管理、员工过程监管、高速协同办公,助力助贷机构少走弯路、降本增效,在信息科学化管理的同时提升公司销售业绩。庆鱼系统从立项开发到现在,不仅花费大量精力进行产品研发,还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深耕市场,进行样板市场打造,通过自运营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现面向全国招募城市合伙人。“合伙人”模式已是大势所趋未来不再有公司,只有平台;未来没有老板,只有创业领袖;未来不会再有员工,只有合伙人。庆鱼合伙人是做什么的?合伙人,顾名思义即志同道合共创事业的合作伙伴:合伙人配合总部在合作区域进行市场推广,庆鱼结合自身的互联网技术和运营优势助力合伙人快速发展。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现庆鱼面向全国市场,以城市(包含该城市所辖的区丶县)为单位免费招募合伙人!总部将为合伙人提供对应的产品、技术、培训,物料以及销售辅助的支持,而针对合伙人,总部期望其具备以下条件:1、对本地市场环境有充分的了解;2、在当地具备一定的资源基础;3、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专职运营团队;若您具备以上条件,赶紧加入庆鱼银行中介系统城市合伙人计划吧!让您轻松实现资源变现、人脉变现、影响力变现,享受高额返佣。点击查看>>>银行中介系统代理详情

金融中介机构存在的意义

2020-12-22

金融中介机构为什么兴起多年却屹然不倒,因为贷款中介公司拥有融资渠道,且能提供贷款服务。对于初次贷款的人而言,并不清楚贷款的相关事宜,不知道怎么选择合适的产品,也不知道市面上贷款利率是多少,如果去银行申请贷款,不一定能申请成功,因为银行的审核非常严格,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找贷款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服务。这也是贷款中介公司火爆的原因。 如今,金融中介机构形式多样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建设之路要靠市场开拓和在市场开拓基础上的政府规范。 金融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大多数是有过多年贷款融资经验的从业者,在银行和贷款机构都有一定的人脉,从而提升贷款成功率与额度。 金融中介公司对银行贷款政策非常了解,虽然现在商业银行大多数贷款产品非常类似,但实际上每家银行的信贷政策和要求都有所不同,看似标准化流水化的贷款,同一产品换了个银行,甚至同一家银行不同分支行,可能期限、金额、利率乃至审批率都会有差别。对于没有融资经验的的客户,选择贷款中介机构要靠谱得多。 小编认为,每个行业的存在都有着它存在的价值,金融中介机构也一样。四象联创专业为贷款中介公司提供信息化管理系统,四象贷款中介系统可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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