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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助贷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如何做到合规经营?

更新时间: 2023-05-10

以下7点坚决不要做:


1、不宜银行名誉包装自己,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名称、头像、朋友圈背景图、工牌等!


2、不向客户索取礼品活其他好处!


3、不过度夸大产品!


4、不向客户虚假承诺!


5、不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客户信息,导致客户信息泄露或其他严重后果!


6、不代客操作,导致客户未能掌握其账号密码等信息!


7、不隐瞒或虚报贷款产品信息和贷款产品所涉及的重要风险!


长期以来,业内对助贷行业的定义一直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从目前比较主流的行业定义来讲,助贷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助贷是资金方和第三方中介机构(即助贷机构)为目标客户提供贷款服务的合作方式。狭义的助贷以引流获客为特征,即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的助贷机构与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资金方,通过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由助贷机构提供获客、初筛等必要贷前服务,由资金方完成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后发放放贷资金,从而使贷款客户获得贷款服务的合作方式。上述观点也与当前监管层对助贷的要求一致。


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是专门调整助贷业务的,监管机构也没有发布系统性的关于助贷机构的规范性文件。长期以来,助贷行业无序发展,业内鱼龙混杂、参差不齐。近期,监管部门密集出台系列新的监管法规,司法部门也发布了新的司法文件,剑锋虽非直指助贷行业,但部分内容涉及助贷,且措辞严厉,对助贷行业的规范发展提出了严格要求。


1、严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助贷行业竞争的核心内容是信息,不论采用何种经营模式,都以捕获到尽可能多的合格借款人为目标。因此,掌握巨量借款人信息是助贷机构日常展业的重中之重。在客户数据的取得及保管方式上,稍有不慎,则可能堕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网。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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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我国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我国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规定处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公民的非财务性数据也属于公民信息范畴,例如:公民的租金支付情况、运营商信息、电费交纳记录、购物消费记录、互联网行为、教育和学位等数据,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2、严禁涉嫌非法放贷


■ 没有放贷业务资质而从事放贷业务,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2019年10月21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只要没有贷款资质,2年内出借资金10次以上,放贷数额在1000万以上或者非法所得400万元以上或者向150人以上放贷的机构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入罪标准并不高。


■ 在民事责任方面,非法放贷的效力也被否认。


2019年11月8日,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这里提到职业放贷人的出借行为标准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


一旦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所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超过法定利率标准的利息不予支持,对于所谓的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这些变相利息不予支持,而且,对于借款方主张的将偿还款项中超过法定利率的利息,用于冲抵本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3、严禁编造虚假资料,任意改变


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严禁编造虚假资料。


部分平台及从业人员为了提高推介客户的贷款成功率,多赚佣金,不考虑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盲目承诺,甚至与借款人串通,帮助提供虚假贷款资料,采取伪造、编造虚假的征信材料、工作证明、收入流水、编造虚假的贷款用途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等资金方的贷款。


严禁改变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


甚至有的平台设立的目的是帮助借款人非法套现。此类行为严重扰乱市场金融秩序,涉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经营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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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助贷行业的监管。


为了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监管,2019年11月12日,央行上海分行发布《关于配合打击惩治“套路贷”加大消费金融业务创新的通知》(上海银发〔2019〕215号),提出“规范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严控资金流向各类‘助贷平台,对已爆出问题的信贷业务严格落实整改要求。此外从今年开始的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专项排查,释放的信息也是加强对流向助贷业务的资金监管,加强对助贷行业的监管。


因此,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对于涉及客户资质、贷款资料等内容,严禁胡乱承诺,严禁协助客户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


4、严禁违规收取高额服务费


助贷行业中个别机构或从业人员采取巧立收费名目或将借款人的实际借款额度、借款利率上浮的方法赚取差额服务费。引发众多行业经营乱象的重要原因是收费模式不合理,部分机构随意收取高额费用,埋下了纠纷投诉、暴力催收的种子。


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41号文)的要求,助贷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但并未明确是否可以收取费用。从法理上讲,如果助贷机构提供了相应服务,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监管机构可以参考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管理,设定行业收费上线,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市场竞争确定。助贷机构也可以通过与资金方签订合同,约定由资金方支付渠道费用,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统一支付,从而使助贷行业的服务认可度进一步得到提升。


因此,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应严格执行公司收费标准。对于中介报单的也应严格控制收费的合理上限,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及违法隐患。


5、从事贷后管理,存在非法催收


■ 对于贷后管理及催收环节,虽然我司经营内容不涉及此类业务,但从业人员对于相关的规定及注意事项也应当予以重视。


目前银行或金融机构将催收业务进行外包。在这个环节,如果采用的催收手段不恰当、非法催收也将涉嫌犯罪,即便是将催收外包,在现有环境下也难逃干系。暴力催收早已经被明令禁止,传统的暴力催收行为可能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有组织的暴力催收则可能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今的发展趋势是“软暴力”也被纳入“暴力”范畴。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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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业务的起源是弥补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服务网络和授信逻辑、长尾人群触达、风险判别上的不足,帮助小微群体获取信贷资金的帮扶,让非传统银行客群享受到金融服务,同时也帮助银行业务进一步下沉,扩大信贷业务的深度与广度,使得资金更加准确、顺畅地流向小微客户,促进就业、刺激消费,发展国民经济。


因此,助贷业务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不能搞一刀切。2019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性审慎监管原则,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的监管机制,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监管机构可以专门针对助贷机构制定一个明确系统的监管文件,为行业发展划出经营红线,还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为符合要求的经营主体发放许可牌照,定期予以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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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助贷行业存在的很多问题都是行业为了发展和追求更高的利润,不断进行业务嵌套叠加、不断试探金融监管边界的结果,逐渐远离了助贷业务作为“信息中介”的本源。对此,监管层不断重申“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并且提出了多项严厉的监管措施。在这样的背景下,助贷机构野蛮生长戛然而止,为了继续生存,必须严格对照监管要求,调整业务模式,剥离掉过多的增信、放贷业务,转而注重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用先进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占领市场,避免踩踏监管红线和法律底线。


助贷行业能够发展,必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作为从业人员的我们,应该时刻关注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不断修正商务模型、规范经营行为。在统一行业标准制定之前,可以借鉴其他中介行业的发展模式,在合法的框架内谋求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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