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行业如何提升销售效率与客户关系管理?
2024-11-06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各行各业提升竞争力的关键。尤其是在金融服务领域,随着客户需求日益多样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助贷中介行业急需借助先进的技术工具来提升销售业绩、优化运营效率并深化客户关系管理。在这一背景下,庆鱼助贷CRM系统应运而生,成为助贷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得力助手。庆鱼助贷CRM系统:智能化的销售与运营管理平台庆鱼助贷系统是一款专为助贷中介行业设计的智能化销售运营管理平台。通过整合大数据、AI、云计算等先进技术,该系统不仅实现了销售流程的自动化、客户管理的精细化,还帮助企业提升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系统涵盖了从客户管理、销售流程管理、运营管理到智能决策分析的多个功能模块,全面覆盖助贷行业的各个业务环节。无论是客户信息的整理与分析,还是销售进程的跟踪与优化,庆鱼助贷系统都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核心功能解析:提升销售业绩与运营效率1.客户管理模块:客户是助贷行业的核心资产,如何有效管理客户关系直接决定了企业的业务增长。庆鱼助贷系统通过多维度的客户管理,包括个人客户、企业客户以及团队客户等,提供了精准的客户标签化管理功能。通过深入分析客户需求,企业能够实现更为个性化的服务和营销,增强客户黏性。2.销售流程管理模块:销售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庆鱼助贷CRM系统支持从线索获取到最终成单的全程管理,帮助销售团队及时跟进潜在客户,减少漏单现象。通过智能化的跟进功能,系统能够自动提醒销售人员与客户进行互动,有效提高转化率。3.运营管理模块:庆鱼助贷系统提供了标准化的运营管理功能,帮助企业优化内部业务流程,提高整体工作效率。通过智能化的任务分配与工作协同,降低了运营成本,增强了企业的内部协作能力。4.智能决策分析模块:决策分析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庆鱼助贷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和AI预测,能够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实时的销售业绩预测和业务趋势分析,帮助其做出科学、数据驱动的决策。此外,系统还提供了销售漏斗分析和可视化报表,帮助企业及时识别销售瓶颈,优化销售策略。系统优势:智能化、数据驱动与高效管理庆鱼助贷CRM系统的核心优势在于其智能化的管理和数据驱动的决策支持。以下是其主要特点:智能跟进与自动化:系统通过智能化的跟进功能,帮助销售团队实现高效的客户管理和精准的销售推进,减少了人工操作和人为失误的可能性,从而提高了客户转化率。数据驱动决策与分析:通过集成的大数据分析功能,系统能够帮助企业实时监控业务动态,预测未来趋势,并为管理层提供精准的决策支持。数据驱动的决策不仅提高了企业管理的科学性,也优化了资源的配置。标准化运营与精细化管理:庆鱼助贷系统通过对业务流程的标准化管理,提升了企业内部运作的效率。减少了运营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推动了各部门之间的高效协作。智能薪酬与绩效管理:系统内置的自动化薪酬与绩效管理功能,能够根据销售业绩实时计算薪酬,提升了绩效考核的透明度,确保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庆鱼助贷CRM系统的行业价值与前景庆鱼助贷系统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工具,它代表了助贷中介行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未来方向。通过该系统的应用,企业能够显著提升品牌价值、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1.提升品牌价值与客户积累:通过精细化的客户管理,企业能够不断积累客户数据,建立起自己的私域流量池。这不仅提升了品牌的市场影响力,也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客户基础。2.提高运营效率与降低成本:通过标准化的流程管理和自动化的工作协同,庆鱼助贷系统帮助企业显著提高运营效率,减少了人力成本和沟通成本。同时,数据分析功能也能帮助企业实时识别潜在的运营风险,减少不必要的开支。3.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庆鱼助贷系统通过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能够为管理层提供精确的销售预测和市场趋势分析,帮助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做出更加精准的决策,提升了企业的适应性与竞争力。庆鱼助贷CRM系统以其智能化的管理功能、大数据分析能力和高效的运营支持,帮助助贷行业企业实现了销售管理的数字化转型。在这个信息化、智能化迅速发展的时代,企业只有拥抱科技、借助先进的管理工具,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通过庆鱼助贷系统的应用,企业不仅能够提升销售业绩,还能在管理与决策中获得数据支持,从而为长期稳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助贷机构如何拓宽获客渠道?
2024-07-15
拓宽助贷公司的获客渠道是一项综合性任务,涉及市场营销、客户关系管理和业务开发等多方面工作。以下几点是一些策略和方法,可帮助助贷公司扩大客户基础,增加业务量:1. 建立在线网站: 创建专业网站,维护社交媒体账户,提供有价值的法律信息和资源,吸引潜在客户。2. 优化SEO: 通过优化网站内容和关键词,提高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增加有意向客户的流量。3. 内容营销: 发布新媒体文章、白皮书、案例分析等有价值的内容,展示专业知识和解决方案,吸引潜在客户。4. 合作伙伴关系: 与相关行业的公司、专业服务提供商,共享客户资源。5. 客户引荐: 提供优质的服务,让现有客户成为您的品牌大使,通过口碑传播吸引新客户。6. 广告宣传: 在合适的媒体平台上进行广告投放,增加品牌曝光度,吸引潜在客户的注意。7.客户关系管理:使用庆鱼助贷系统,记录客户问题、收集客户反馈、定期和客户回访沟通,建立友好客户关系由老客户推荐新客户。通过上述方法助贷公司可以拓宽获客渠道,吸引更多潜在客户,实现业务增长。
助贷行业中的小公司有没有必要上助贷系统呢?
2024-07-09
很多客户在问小公司有没有必要用助贷系统?对于小公司而言呢,需要根据当前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来综合考虑。如果公司规模较小,每月客户线索较少,并且暂时不计划扩展业务规模,那么可能暂时不需要使用助贷系统。在这种情况下,简单记录客户信息在文档中也可以胜任当前需求,因为人手和线索都相对较少,可以轻松管理。然而,如果公司有扩展业务的计划,预计未来两年内客户数量将迅速增长,那么建议考虑采用系统。首先,随着客户线索数量的增加,手工分配可能会变得混乱,而助贷系统可以帮助规范分配,提高工作效率。其次,随着客户数量的增加,统计分析客户的成交进度、成交金额、订单信息等将变得更加困难,而系统具有专业的报表和分析功能,可以帮助您更清晰地了解客户情况,从而制定更有效的销售策略。最后,销售人员离职可能会导致客户数据和跟进信息的丢失,而系统可以将客户信息安全存储在系统中,并针对不同员工设置权限,即使销售人员离职,也能够保持对客户的有效管理。助贷系统通过其丰富的功能和先进的特性,为金融助贷机构提供了全面的业务管理解决方案,帮助它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加强风险管理,从而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客户信任。
助贷行业合规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建议
2024-07-03
在当前助贷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加强业务合规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关于助贷行业合规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的建议:1.加强业务合规培训助贷行业的合规经营需要从业人员具备高水平的合规意识和操作技能。通过多方面的培训,包括贷款人、借款人、保险公司及资金管理人员等,确保每位从业人员都清楚其在助贷流程中的角色和责任。这种培训不仅提升风险意识和自律意识,还能有效降低操作风险和管理成本。2.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与流程为了推动合规经营,助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可行的治理体系。这包括全程控制、贡献评价、业务拓展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通过严格约束内部工作制度,避免“无序发展”的负面影响,确保企业稳定发展。3.完善公司的流程与内部管理日常运营中,助贷机构需关注公司规程与流程的完善,以精确把握发展方向,避免因大规模投资和盲目扩张而带来的财务风险。健全的内部管理有助于确保公司稳定运作和健康发展。4.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助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定期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审计,并及时公示信息,实现业务受到更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同时,通过法规规章的完善和风险控制策略的实施,提升对风险的应对能力。5.企业合规文化建设助贷行业的合规文化建设至关重要,这需要团队精神的发扬、相互尊重的建立,以及向上沟通和透明度的维护。企业领导要率先垂范,全员参与,确保内部管理和运营达到规范化水平,增强企业合规意识和执行力度。6.加强风险评估及控制助贷机构应加强对新增客户的风险评估,对风险较大的客户进行详细和全面的调查,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信誉机制。这有助于减少不良贷款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声誉。7.主动接受监管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助贷机构应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管,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和协作,共同搭建合规经营的桥梁。通过规范和透明的运营,提升公司的获利能力和自我管理水平。8.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于助贷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能有效管理企业客户资源、规范业务流程,推动助贷业务的合规化经营。通过庆鱼助贷系统的建设,助贷机构能够提升服务效率、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应对市场竞争和监管挑战。综上所述,助贷行业在加强业务合规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方面,需要全员参与、系统化管理,不断优化和提升管理水平,以适应市场变化和监管要求,确保长期健康发展。
助贷公司管理系统
2023-11-30
助贷公司管理系统是一种专门为助贷公司设计的软件系统,旨在帮助公司管理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和还款等流程。以下是该系统包含的主要功能:》》》助贷系统1. 客户信息管理:包括客户基本信息、贷款记录、信用评估等。系统可以用于管理客户的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和其他关键数据。2. 贷款申请流程:助贷公司管理系统可以提供一个在线申请表格,客户可以通过系统填写贷款申请,并上传必要的支持文件,如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系统还可以自动化处理申请表格并分配给相应的审核人员。3. 贷款审核与决策:系统可以将贷款申请与客户的信用评估数据进行匹配,并通过内置的算法进行自动审核和决策。审核人员也可以在系统中查看客户信息并做出最终决策。4. 贷款管理与发放:系统可以记录批准的贷款并生成相关的文件和合同。通过系统,公司可以跟踪贷款的发放情况,并设置还款计划和利率。5. 还款管理:助贷公司管理系统可以帮助管理客户的还款情况。它可以提供自动化的还款追踪和提醒功能,并生成还款报告。6. 统计与报告:系统可以生成各种统计数据和报告,如贷款申请数量、通过率、还款情况等。这些数据可以帮助公司进行业务分析和决策。7. 安全与权限管理:系统要保证客户数据的安全性,需要具备用户权限管理功能,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和修改敏感数据。8.数据大屏分析报告:系统可以根据客户信息形成可视化数据报告,帮助助贷公司了解业务状况、风险情况和市场趋势,为决策者提供数据支撑。9.合同管理:生成并管理借贷合同,包括合同条款、利率、还款计划等。可以跟踪合同的状态和还款情况。助贷公司管理系统的优势在于提高运营效率、降低人工成本、减少人为错误、加强风险管理和监控、提升客户服务质量以及提供数据支持的决策能力。这样的系统可以根据助贷公司的具体需求进行定制,以满足其独特的业务流程和管理需求。
助贷行业发展的痛点以及解决方案
2023-11-29
助贷业务主要是指助贷机构利用各种渠道来源的客户、风控及贷后管理优势,经资金方风控终审后完成贷款发放,并获取相关居间服务费的业务。助贷机构中的从业人员,他们通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资源为借款人和资金方搭建起了桥梁,专业的助贷顾问会帮忙规划贷款方案,帮助客户拿到更大的额度,更低的利息、还款期限更长的贷款,提供征信的维护以及不同的银行沟通匹配方案,能够提高客户贷款的成功效率,节省时间成本,试错成本,同时也因为选择更多的原因,能节省更多的利息。助贷机构目前市场组件成为红海市场,竞争也逐渐加剧,助贷行业如何突围?如何实现业务增长?唯有挖掘行业当前痛点,并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案,才能成功胜出。助贷行业目前面临的几大痛点:1、品牌意识差,行业离散度高大部分从事金助贷行业的人员都没有相关的固定办公场所,还有一部分没有营业执照,甚至小部分人员打着科技公司、咨询公司开展业务,规模小、分散,缺=缺乏品牌的影响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能给客户提供比较好的体验,导致行业口碑差。2、营销展业难,展业成本逐年增加传统电销展业、地推展业、线上展业、渠道合作等方式,随着行业竞争愈演愈烈,导致营销展业成本逐渐上升,客户质量越来越差,盈利能力不断下降。3.风险控制弱助贷平台面临着贷款风险的挑战,如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还款意愿等。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回收率是一个重要的问题。4.数据安全性低金融助贷行业涉及到大量的个人信息和财务数据,如何保障这些数据的安全性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数据泄露可能导致用户的信任流失,对行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5.产品线窄,客户转化效率低产品少往往伴随着转化率低,若对客户准确画像,转化率依然低,多半是产品不具竞争优势,或是解决客户问题的方法太少。助贷行业目前解决方案:1、通过品牌加盟有效推销自己,共享品牌盛宴在品牌支撑下,会放大客户对产品及服务的价值,增加客户的购买欲望。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及较高的市场认可度、美誉度等可让加盟商借船出海,搭建更广阔的的助贷平台。2、通过品牌加盟告别展业难、盈利能力低的问题在助贷展业越来越难的时代,助贷公司想在行业中占领一席之地,必须提高品牌意识,加强品牌管理。品牌商经过多年的行业积淀,往往拥有足够的资源,提供强大的引流能力,提升营销展业能力,进而提升盈利能力。3、利用助贷系统实现风险控制通过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和风险评估模型,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提高借贷风险控制能力。4、利用系统保证数据的安全性私有化独立部署:企业数据独立存储,保持系统的独立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最后,希望大家在以后提到助贷中介时,能够以理性、客观的角度去审视这个行业,减少对他们的误解,这也是百万助贷从业者的心声。
助贷系统:开启财富的大门,助力创业者实现梦想
2023-09-18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助贷系统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贷款渠道,成为推动创新创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助贷系统通过科技手段和大数据分析,实现了借贷双方的精准匹配,打通了创业者与资金之间的桥梁,为创业梦想注入了新的活力。1.利用科技手段:助贷系统是在传统金融服务基础上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的创新模式。通过应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和自动化技术,系统能够实现快速、准确的贷款申请、风险评估和审核等流程,提高贷款效率和用户体验。2.数据驱动的风险评估:系统依靠数据分析和算法模型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通过收集和分析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财务状况和历史还款记录等数据,助贷系统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减少贷款机构的风险。3.个性化的贷款产品和服务:系统能够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和情况,提供个性化的贷款产品和服务。通过个人或企业信息的分析,系统可以确定最适合借款人的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件,满足不同借款人的需求。4.提高金融包容性:系统通过解决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空白,提供更广泛的金融服务。特别是针对个人和小微企业这类传统信用记录较少或不足的群体,助贷系统利用大数据和算法进行风险评估,为他们提供了更便捷、高效的贷款渠道,促进了金融包容性的提升。5.快速便捷的贷款流程:相比传统的贷款流程,助贷系统具有更快速、便捷的特点。借款人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提交贷款申请,并在短时间内得到审核结果。这大大缩短了贷款审批的时间,提高了借款人的融资效率。6.提高贷款准入门槛的灵活性: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准入门槛通常较高,容易排除一些潜力良好但缺乏抵押品或信用记录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而助贷系统通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收入状况、还款能力和社交关系,能够更全面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降低贷款门槛,帮助更多人获得贷款支持。总的来说,助贷系统具有科技驱动、数据驱动、个性化、快速便捷等特点。通过运用科技手段和创新模式,助贷系统改善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之处,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更多样化、定制化的贷款产品和服务,促进了金融包容和经济发展。
金融助贷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如何做到合规经营?
2023-05-10
以下7点坚决不要做:1、不宜银行名誉包装自己,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名称、头像、朋友圈背景图、工牌等!2、不向客户索取礼品活其他好处!3、不过度夸大产品!4、不向客户虚假承诺!5、不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客户信息,导致客户信息泄露或其他严重后果!6、不代客操作,导致客户未能掌握其账号密码等信息!7、不隐瞒或虚报贷款产品信息和贷款产品所涉及的重要风险!长期以来,业内对助贷行业的定义一直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从目前比较主流的行业定义来讲,助贷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助贷是资金方和第三方中介机构(即助贷机构)为目标客户提供贷款服务的合作方式。狭义的助贷以引流获客为特征,即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的助贷机构与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资金方,通过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由助贷机构提供获客、初筛等必要贷前服务,由资金方完成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后发放放贷资金,从而使贷款客户获得贷款服务的合作方式。上述观点也与当前监管层对助贷的要求一致。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是专门调整助贷业务的,监管机构也没有发布系统性的关于助贷机构的规范性文件。长期以来,助贷行业无序发展,业内鱼龙混杂、参差不齐。近期,监管部门密集出台系列新的监管法规,司法部门也发布了新的司法文件,剑锋虽非直指助贷行业,但部分内容涉及助贷,且措辞严厉,对助贷行业的规范发展提出了严格要求。1、严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助贷行业竞争的核心内容是信息,不论采用何种经营模式,都以捕获到尽可能多的合格借款人为目标。因此,掌握巨量借款人信息是助贷机构日常展业的重中之重。在客户数据的取得及保管方式上,稍有不慎,则可能堕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网。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我国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我国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规定处罚。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公民的非财务性数据也属于公民信息范畴,例如:公民的租金支付情况、运营商信息、电费交纳记录、购物消费记录、互联网行为、教育和学位等数据,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2、严禁涉嫌非法放贷■ 没有放贷业务资质而从事放贷业务,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2019年10月21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只要没有贷款资质,2年内出借资金10次以上,放贷数额在1000万以上或者非法所得400万元以上或者向150人以上放贷的机构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入罪标准并不高。■ 在民事责任方面,非法放贷的效力也被否认。2019年11月8日,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这里提到职业放贷人的出借行为标准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一旦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所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超过法定利率标准的利息不予支持,对于所谓的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这些变相利息不予支持,而且,对于借款方主张的将偿还款项中超过法定利率的利息,用于冲抵本金的请求,应予支持。3、严禁编造虚假资料,任意改变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严禁编造虚假资料。部分平台及从业人员为了提高推介客户的贷款成功率,多赚佣金,不考虑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盲目承诺,甚至与借款人串通,帮助提供虚假贷款资料,采取伪造、编造虚假的征信材料、工作证明、收入流水、编造虚假的贷款用途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等资金方的贷款。严禁改变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甚至有的平台设立的目的是帮助借款人非法套现。此类行为严重扰乱市场金融秩序,涉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经营等犯罪。加强助贷行业的监管。为了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监管,2019年11月12日,央行上海分行发布《关于配合打击惩治“套路贷”加大消费金融业务创新的通知》(上海银发〔2019〕215号),提出“规范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严控资金流向各类‘助贷平台,对已爆出问题的信贷业务严格落实整改要求。此外从今年开始的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专项排查,释放的信息也是加强对流向助贷业务的资金监管,加强对助贷行业的监管。因此,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对于涉及客户资质、贷款资料等内容,严禁胡乱承诺,严禁协助客户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4、严禁违规收取高额服务费助贷行业中个别机构或从业人员采取巧立收费名目或将借款人的实际借款额度、借款利率上浮的方法赚取差额服务费。引发众多行业经营乱象的重要原因是收费模式不合理,部分机构随意收取高额费用,埋下了纠纷投诉、暴力催收的种子。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41号文)的要求,助贷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但并未明确是否可以收取费用。从法理上讲,如果助贷机构提供了相应服务,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监管机构可以参考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管理,设定行业收费上线,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市场竞争确定。助贷机构也可以通过与资金方签订合同,约定由资金方支付渠道费用,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统一支付,从而使助贷行业的服务认可度进一步得到提升。因此,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应严格执行公司收费标准。对于中介报单的也应严格控制收费的合理上限,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及违法隐患。5、从事贷后管理,存在非法催收■ 对于贷后管理及催收环节,虽然我司经营内容不涉及此类业务,但从业人员对于相关的规定及注意事项也应当予以重视。目前银行或金融机构将催收业务进行外包。在这个环节,如果采用的催收手段不恰当、非法催收也将涉嫌犯罪,即便是将催收外包,在现有环境下也难逃干系。暴力催收早已经被明令禁止,传统的暴力催收行为可能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有组织的暴力催收则可能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今的发展趋势是“软暴力”也被纳入“暴力”范畴。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助贷业务的起源是弥补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服务网络和授信逻辑、长尾人群触达、风险判别上的不足,帮助小微群体获取信贷资金的帮扶,让非传统银行客群享受到金融服务,同时也帮助银行业务进一步下沉,扩大信贷业务的深度与广度,使得资金更加准确、顺畅地流向小微客户,促进就业、刺激消费,发展国民经济。因此,助贷业务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不能搞一刀切。2019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性审慎监管原则,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的监管机制,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监管机构可以专门针对助贷机构制定一个明确系统的监管文件,为行业发展划出经营红线,还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为符合要求的经营主体发放许可牌照,定期予以监督管理。目前助贷行业存在的很多问题都是行业为了发展和追求更高的利润,不断进行业务嵌套叠加、不断试探金融监管边界的结果,逐渐远离了助贷业务作为“信息中介”的本源。对此,监管层不断重申“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并且提出了多项严厉的监管措施。在这样的背景下,助贷机构野蛮生长戛然而止,为了继续生存,必须严格对照监管要求,调整业务模式,剥离掉过多的增信、放贷业务,转而注重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用先进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占领市场,避免踩踏监管红线和法律底线。助贷行业能够发展,必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作为从业人员的我们,应该时刻关注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不断修正商务模型、规范经营行为。在统一行业标准制定之前,可以借鉴其他中介行业的发展模式,在合法的框架内谋求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关于庆鱼庆鱼作为国内专业的数字金融服务商,为助贷行业提供完善的运营管理解决方案,主要包括:客户管理、业务管理、呼叫中心、财务管理、数据统计等,帮助企业搭建私域流量池,加密数据管理,助力企业合规经营。截至目前,庆鱼已服务用户10000+,合作伙伴1000+,用户覆盖我国大中小城市的助贷行业知名企业。
银保监会将开展为期六个月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选取重点机构开展现场督导!
2023-03-10
据了解,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向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等下发《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不法贷款中介乱象的严重危害,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牵头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为期六个月(2023年3月15日-2023年9月15日)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不法贷款中介机构的八种违法行为:1、贷款资质造假通过成立皮包公司和变换股东等方法,制造虚假身份骗取贷款。2、违反贷款受托支付规定通过贸易背景包装等手段,违规操作信贷资金通道和回流的服务。3、违法开展过桥资金业务没有资质的办理短期贷款,非法从事高利贷,并形成非法盈利的资金闭环。4、暴力催收行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催收,甚至威胁债务人和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5、隐瞒收费和欺诈行为在贷款过程中隐瞒收费,或者以虚高的收费标准欺诈贷款人,从中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6、泄露个人信息泄露借款人的个人信息,给借款人带来经济和个人安全方面的损失,甚至引发诈骗等问题。7、伪造合同和凭证伪造合同和凭证,骗取银行贷款,欺诈贷款人,给贷款人和银行带来损失。8、涉嫌洗钱行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虚构贸易背景等手段,将非法所得转移和掩盖,涉嫌洗钱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给借款人、金融机构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也是本次监管重点打击方向。《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排查,并选取重点机构开展现场督导,指导机构规范与贷款中介机构的合作。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坚持以罚促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但在前期自查中未主动报告的,要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通知》提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开展自查,及时主动挖掘并报告不法贷款中介线索。各银行金融机构应增强自主获客意识,强化风险防控措施,提升自主经营能力,严禁主动向贷款中介机构让渡“金融服务”,避免出现贷款中介机构掌控市场主动权、合作业务推高融资成本、风险跨行业加剧等问题,要切实加强员工行为管理,排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私下勾结贷款中介、向客户推荐贷款中介、放松对贷款中介推荐客户的审贷标准和贷后管理标准等问题。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贷款中介黑名单制度,对诱导、帮助借款人违规申请贷款的中介纳入合作黑名单。此外,各银行金融机构要不断提升贷款质效,避免“唯指标论”和粗放式发展。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全面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要主动向客户充分揭示经营用途贷款与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期限错配风险,就违规将经营用途信贷资金挪用于购房的法律后果和不利影响进行提示;要严格落实经营用途贷款“三查”管理,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用途真实性管理,关注经营用途贷款发放前后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情形,重点关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较短、受让小微企业股权时间较短等现象;严防内外勾结、诱导借款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贷款等问题发生。《通知》还指出,各银保监局要主动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加强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依法依规主动移交查实的违法犯罪线索,推动对不法贷款中介群体等的全面刑事打击;主动就不法贷款中介问题与公安司法机关开展座谈会,就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罪名认定及证据采信等问题主动沟通,主动与网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行政机关加强合作,推动建立合作机制,共享不法贷款中介信息,加强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要主动将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在时间进度方面,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上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各银保监局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保监分局,督促做好相关工作。转发文件时要写明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工作沟通。有不法贷款中介提供年化利率超过36%的短期垫资服务。除了提出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要求之外,《通知》还通报一则涉及20亿银行信贷业务的不法贷款中介案例。《通知》披露,前期,某银保监局开展不法贷款中介核查工作,发现丁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根据工作安排,银保监会决定对丁某某案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并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经查,丁某某与其关联人(以下简称丁某某等人)存在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并转让等方式帮助他人套取经营贷、提供基于购置房屋和其他资金需求的多种中介服务等违法行为,涉及银行信贷业务超过20亿元。具体表现形式如下:一是提供经营贷资质包装。丁某某等人共注册87家公司,其中56家公司注册2-16个月后变更股东信息。变更后的股东利用其企业主身份向银行申请经营贷,2018年以来借款达2.2亿元。调阅其中部分贷款资料发现,贷款企业疑似均无实际经营,例如某企业经营地实为贷款中介的电销中心;贷款支付的贸易背景存疑;贷款资金归集到丁某某等人账户。二是提供受托支付通道。银保监局对信贷资金进行穿透追踪,发现多笔信贷资金在受托支付后流向丁某某个人账户,或直接利用丁某某等人关联账户进行回流。表明借款人为满足大额信贷资金必须受托支付这一要求,由丁某某等人进行贸易背景包装、提供信贷资金通道及回流服务。三是提供短期垫资服务。借款人出于购房或者偿还高息借款目的,先向丁某某借款,后利用已购房产抵押、经丁某某等人包装申请经营贷,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全额流向丁某某个人账户。丁某某扣除前期借款和利息(年化利率一般超过36%)后,再将差额转回借款人。四是团伙成员申请贷款等形成资金池。对丁某某等人垫资资金来源进行分析,发现主要来自其他客户的还款资金、多个固定合作对象提供的资金,以及包括丁某某本人在内的团伙成员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申请的借款等。丁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情况料非个例。据统计,去年年底以来,海南、天津、广西、陕西、辽宁、河北、江西、浙江、厦门等多地银保监局陆续发布违规“转贷”相关风险提示,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警惕不法中介诱导,认清违规使用经营贷置换房贷可能存在的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浅谈金融居间行业监管政策、发展状况、面临问题和发展前景
2022-10-20
一、助贷业务监管调整政策汇总1、2021年9月27日人行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五条,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2、2020年7月12日银保监办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条,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第九条,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机构除外。3、2021年2月19日银保监办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4、2021年2月19日银保监办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产品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咨询、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测评、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不得通过设置各种与贷款规模、利息规模挂钩的收费机制等方式变相参与金融业务收入分成。出于金融科技平台变相参与放贷环节、银行核心风控环节能力弱化、互联网贷款信息真实性有限以及跨区域放贷等担忧,以及防止校园贷、保利催收、诱导消费等社会问题进一步发酵,助贷行业的相关监管政策也一直在调整的过程中。二、近年来的发展状况2020年后除监管当局掌握行业的整体情况外,市场体量并未有真实可靠的公布信息 。但三家助贷市场第二梯队的赴美上市公司季报披露了相关数据,如果市场助贷机构市场份额格局近年来未发生结构性变化,根据这三家公司在2019年的占有率份额估计,助贷市场的规模在2021年末约为3-4万亿元。未来无论是从社融数据呈现出的总体信贷需求收缩趋势来看,还是从普惠金融量价齐放、逐渐下沉的供给扩张来看 ,助贷业务或将从扩张区间转向平稳发展区间。三、当下助贷业务两种主要的商业模式引流类和分成类四、当下助贷业务市场发展趋缓的原因1、份额消失首先是监管补位后行业发展趋势规范,头部助贷机构让出市场份额,并未被中小助贷机构全部继承,银行挑选合作的助贷机构资质较为谨慎。2、需求转弱其实是因为当前逾期转弱导致金融需求方贷款意愿不强,这可以从监管局多次约谈金融机构加大放贷力度相印证。3、金融下沉再次,普惠金融“两增两控”考核倒逼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银行贷款市场直接下沉获客,也占据了原来助贷市场的份额。4、银行获客再其次,与助贷机构合作多年的商业银行积累了一定体量且信用记录较好的客源数据,商业银行可执行外拓鱼客户取得联系,绕过助贷机构开展业务。有可能是因为在头部公司让出部分市场后,银行挑选合作的助贷机构资质方面仍旧较为谨慎,不愿承担与中小助贷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合作的风险。五、助贷行业面临的问题1、助贷业务和助贷机构收费标准有待明确。2、“断直连”对助贷市场的后续影响。3、助贷监管体系仍有待完善。4、助贷市场发展的支持力度不足。六、助贷机构发展前景1、退出风险领域,只专注获客、技术等非风险领域。2、持牌化,由助贷升级为持牌机构,纳入监管体系。3、参照第三方支付牌照,监管发行基于中国特色的助贷牌照。4、行业信息化转型升级,搭建企业信息化运营系统,转型金融科技助贷。庆鱼为助贷行业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数字化营销策略等服务,为金融居间从业者赋能,实现降本增效。
我国对助贷行业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2022-01-24
一、金融居间公司存在的价值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融资和贷款逐渐普及,我国大小企业、个人的融资需求逐渐上升。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各式各样的小贷公司,都开始认可通过抵押物的方式来融资的方式。所以在当今社会的大环境下,金融居间服务市场规模也开始慢慢的壮大及普及。因为金融居间服务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资质快速匹配合适的金融产品,另外还可以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客户只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即可轻松等待结果,等待贷款到账,这也是金融居间服务公司的价值所在。二、我国对金融居间服务方的认可金融居间服务对于普惠金融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银保监会发声肯定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工作2021年4月25日,银行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件中提到:针对企业融资,银行应联动科技融资担保机构、科技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多方位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人力部力挺"金融顾问"收编至2021年新职业此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我国统计局发布了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企业合规师等18个新职业信息。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颁布以来发布的第四批新职业。民法典规定金融顾问收取服务费合规合法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全文很长,涵盖内容众多,其中有一条和所有的经纪人息息相关!则是我们经常提到的金融中介服务收费问题,下图是民法典第二十六章节,专门针对中介合同问题做了明确指示;“无论是房地产中介、婚姻中介、还是金融行业中介,凡是您在接受委托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民法典草案》,也再次佐证了金融中介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适当中介费合理、合法的问题。《中小企业促进法》最早鼓励提供贷款咨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最早规定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众多金融居间服务机构已实施线上智能信息化服务系统,实现了业务的精细化管理,能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的服务体验。
科技时代,助贷行业如何构建业务新生态
2021-12-16
本文从技术发展趋势、行业实践及宏观政策展望等不同视觉出发,结合传统助贷机构和互联网科技公司在营销、运营、风控、价值转化等方面讲述金融科技的发展方向和赋能场景。助贷行业拥抱数字化发展,既是顺应“数字经济时代”宏观市场环境、客户需求变化的当务之急,也是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推动自身降本增效和提升服务实体产业能力的“大势所趋”。过去数年来,助贷服务从以营业网点为代表的物理形态为依托,逐步走向电子化、网络化和一定程度的智能化,在数字化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上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个人客户、小微企业等对象日益增强的数字化服务需求相比,尚有明显差距。挑战:(一)数据资产的价值贡献仍待激发。首先,数据质量有待提升,传统助贷机构掌握的数据往往是片面的、静态的,既难以交叉验证,又难以准确预测,无法形成完整的、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画像。其次,不同来源数据的采集、存储、挖掘、应用等分散于不同机构、甚至同一机构的不同部门、条线、业务板块,口径不一,管理多头,难以在数据驱动业务增长的过程中形成合力。再次,助贷机构与外部场景机构、互联网科技机构等市场主体间的数据智能共享机制很不通畅,或是在缺乏客户充分授权的前提下违规交互、甚至倒卖客户信息,或是各自闭门造车,没有发挥数据资产在智能风控、智能客户管理等方面的应有作用。(二)数字化转型战略存在落地障碍。首先,“不想转”。只想获取增量,不想变革存量,把数字化转型简单理解为拓展线上渠道、接入外部场景,在自身经营发展的体制机制、行为模式上无所作为。其次,“不敢转”。特别是在明确投入产出预期的情况下不敢增大资源投入,一些中小助贷机构倾向、依赖于复制大型机构的成熟经验,甚至直接拷贝市场上的已有产品和服务模式,数字化转型缺乏主观能动性。再次,“不会转”。比如,把数字化转型的目标任务指派给某一个特定部门,且对这样的部门既无组织、人才、考核激励等方面的资源倾斜,也无系统、数据等方面的必要支撑,造成数字化转型推进乏力,个别指标在执行中只看量化数字、不重实际成效,导致形式大于内容。(三)助贷服务尚未形成充分的网络协同效应。首先,在营销展业引流、客户权益提供等方面合作较多,但在产品设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几乎没有。其次,“联合风控”实际上仍较割裂,或是直接沿袭助贷机构在传统业务中的风控思路、风控模型,或是由外部合作机构自行把控客户质量,没有通过多方合作更好地挖掘不同场景和渠道客户在特征、需求、风险表现上的共性和差异。再次,跨机构的客户服务体系也没有真正打通,一些参与机构仅仅提供了品牌形象,另一些参与机构则仅仅提供了展业资质,客户多渠道、“端到端”的服务体验仍未真正统一起来。相应地,客户的平台黏性和潜在价值挖掘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建议:(一)在机构层面。充分发挥数字科技作用,可以帮助助贷机构破解集约资本、扩大产能的难题,通过改变传统作业模式,实现在获客、风控、运营管理等全流程上降本增效:首先,降低获客成本,这不仅指拓展更加轻型的线上化、数字化、开放式获客渠道,减少不必要的渠道建设、运维和营销投入,也能根据客群需求定制差异化的产品解决方案,形成以客户为中心、场景为落点、产品平台为支撑的多种跨界联盟,使其助贷服务能力覆盖至更加广泛的长尾人群,从而减少市场断层和流量漏损。其次,降低风控成本,通过搭建数据中台,提供从数据获取、治理、分析到应用的一揽子服务,做好基于需求洞察、行为预测的客户深度经营和全面风险管理。再次,降低中后台运营成本,通过建设数字化后台运营系统,压缩资料审查、流程管控、数据管理、系统建设等过程中的人员投入,释放更多人员效能,特别是数字科技输出大量分布式组件,还可充分赋能助贷机构根据运营管理中的实际需求灵活对接、转换,实现自主可控与无缝集成,更好地复用行业内和行业外长期形成的实战经验。(二)在行业层面。充分发挥数字科技作用,可以帮助助贷市场破解高频交互、有效协同的难题,通过构建金融科技助贷平台系统,提升市场运行效率,助力防范和化解风险。首先,建立健全行业数据平台,推动助贷市场数据交互的实时化、规范化,保证市场中的各个主体均可快速识别、采信和解析各类数据,减少因为数据支撑不足造成的决策延误和判断失误。其次,构筑多市场、跨资产的统一交易计算平台,强化数据预测和量化决策能力,特别是将数据挖掘成果广泛应用于包括智能资产管理、智能运营管理、智能风险管理、智能客服等在内的多种复合场景,降低局部市场、个别机构在数字化发展过程中的开发、运营难度和成本,更好地实现业务价值。再次,以开放交互的行业数据为基础,强化覆盖投前、投中、投后全流程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强化覆盖多因子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强化全方位的合规风险管理能力,全面助力金融机构做好业务决策,动态把握信贷和投资风险,实现金融市场风险水平的整体稳定可控。(三)在全市场层面。充分发挥数字科技作用,可以帮助金融行业破解对实体经济有效服务不足的难题,通过构建外部开放生态、扎根市场主体需求、赋能产业链条合作,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健康、可持续的金融服务。首先,加强助贷机构在支付领域与公共服务机构、互联网科技机构等的合作,有利于破解跨场景、终端等支付痛点,优化客户体验,帮助客户线上、线下消费及利用其他碎片化场景使用消费金融产品,促成合作生态内的流量转化,为延伸金融服务半径创造有利条件。其次,金融机构加深与各类场景化服务机构的合作,有利于更好地整合同业及跨界资源,完善客户成长体系,促成准确营销,维系和提升个人客户忠诚度、活跃度与贡献度,在更加“去中心化”的开放生态中达成各方共赢。在数字科技赋能下,助贷行业转型升级正在由理念化为行动,惠及更多的助贷服务对象和助贷市场参与者。助贷行业数字化发展既不能揠苗助长,也不能因噎废食。在数字化发展的理念和原则上,应当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切实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和居民生活的服务能力;在数字化发展的具体方式和路径选择上,不妨合理借助科技公司等外力、外脑,激活助贷机构的内部生态,实现助贷机构数字化发展能力的长足进步。庆鱼助贷系统经过深度挖掘助贷行业背景、业务流程及行业特点后结合高新技术所研发,助力助贷行业快速转型为金融科技助贷,实现业绩的快速增长。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断直连”2020年即将实施,助贷业务模式将面深度调整
2021-11-11
2021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征信业务使用数据的原则,配套《征信业务管理条例》,内容包含信息采集、数据使用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办法的推出有助于促进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发展。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征信管理办法相继出台,这将给助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带来直接影响,有助于打破互联网金融平台数据垄断,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独立风控职能。未来助贷业务征信“断直连”势在必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在总结近年来征信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遵循规范与发展并重、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兼顾的原则,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细化征信业务的合规要求,规定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责任,为依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提供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指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征信全流程业务规则。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信用信息采集的方式和原则,明确信用信息加工处理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要求,全面落实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异议和投诉等各项权利。在保障信用信息合法使用方面,强调信用信息使用的公平性和正当性。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画像、信用评分、信用评级和信用反欺诈等征信服务,应用于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等活动。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方面,进一步强化完善征信内控制度建设、征信系统安全管理和征信机构人员管理等监管要求。办法中明确了征信业务的边界,从事征信业务需要获得许可或备案,这对助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模式将带来直接影响,助贷合作模式面临重塑。当前助贷业务中,多数助贷公司会涉及用户基本信息、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等,且数据均直连金融机构,未通过征信机构传输,随着办法的落地,未来助贷业务征信“断直连”势在必行,助贷机构需要和持牌征信机构合作,作为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再由征信机构将信用信息传输至金融机构。资料来源:《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金公司研究部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履行对征信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从严督促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活动,促进我国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为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征信支持。
如何规范助贷业务
2021-10-26
银保监局发布《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10号),对银行与科技公司合作开展的信贷、表内外投资、客户和产品推介、信用卡、支付、数据信息和技术服务等业务进行规范。要严格落实自主风控原则。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模型和系统,配备专业人员,自主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估、借款审批、贷后管理等工作。不得将借款“三查”、风险控制等主要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仅根据合作机构提供的数据或信用评分直接作出授信决策,不得因引入保证保险、回购承诺等风险缓释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审慎办理异地客户授信业务。辖内商业银行应立足本地经营,主要服务本地客户,通过合作机构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常住地、主要业务经营地、手机号码归属地、客户登录IP地址等维度,制定属地经营规则。办理异地个人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关于面谈、面签的相关要求,并应抽取一定比例采取现场调查方式进行贷后管理。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辖内各卡中心、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规范辖内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有效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现就相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本意见规范对象金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机构”)是指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在金融业务与技术输出方面同时布局的互联网企业;主要依托互联网展业的民营银行、直销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利用新技术或依托互联网从事类金融业务、经纪类业务、中介服务及信息服务的企业;提供数据或技术服务的企业等。合作类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表内外投资、客户和产品推介、信用卡、支付、数据信息和技术服务等方面。(一)依法审慎开展合作类业务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不得突破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规避监管规定。坚持内控先行,预先制定覆盖全部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将对合作类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把控业务节奏,业务发展初期,以试点等方式循序渐进开展。(二)加强合作机构管理1.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开展尽职调查,甄选信用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内部管理健全、核心技术成熟、系统安全稳定的机构开展合作。完善审批流程,合作机构准入应报总行审批,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定期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和信用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升风险管理前瞻性。对于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虚构交易背景或借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开展合作。2.清晰界定合作中的权责划分,做好信息披露严格审慎制定与合作机构的协议条款,在风险承担、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客户信息传递及信息保密、服务安排、投诉和应急处理等方面,明晰权责边界。充分披露合作业务信息及合作各方的责任边界,揭示合作业务风险,明示收费主体、项目和标准,保证客户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导。(三)规范开展线上贷款业务合作1.严格落实自主风控原则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模型和系统,配备专业人员,自主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估、借款业务审批、贷后管理等工作。不得将借款“三查”、风险控制等主要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仅根据合作机构提供的数据或信用评分直接作出授信决策,不得因引入保证保险、回购承诺等风险缓释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2.加强信用风险管控加强合作类产品及业务模式的风险管控,充分评估风险,严格审批程序,合作类产品及业务模式应经总行审批。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大风险监测和预警力度,建立重点风险指标体系,设定预警触发机制,动态评估风控模型,不断完善产品设计、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关键节点风险把控,严防出现大面积违约风险暴露。探索通过远程视频、生物识别等手段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意愿真实性,结合数据风控技术,加强异常监测,防范外部欺诈行为。加强新增授信客户的风险评估,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防范过度借贷、重复授信风险。3.加强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按照穿透原则,严查资金用途合规性,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络借贷平台、房地产市场等禁止性领域。采用自主支付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发放后,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4.审慎办理异地客户授信业务辖内商业银行应立足本地经营,主要服务本地客户,通过合作机构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常住地、主要业务经营地、手机号码归属地、客户登录IP地址等维度,制定属地经营规则。办理异地个人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关于面谈、面签的相关要求,并应抽取一定比例采取现场调查方式进行贷后管理。(四)规范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合作严格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不得违规推介、销售非金融企业产品。通过合作机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应制定禁止性行为清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合作机构行为的监督,严格审核通过合作机构平台发布的各类营销宣传信息,防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五)建立风险事件应对机制对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舆情应对的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开展与客户的沟通解释工作,稳妥化解信访投诉纠纷,避免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事件。二、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一)严格信息披露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应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后,方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商业银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参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执行。(二)规范宣传销售行为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与其他同类保险产品进行不当比较、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虚假宣传优惠活动等误导性描述。(三)加强第三方网络平台管理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确保平台符合《办法》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1.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如: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代理查勘理赔、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2.平台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展示,或作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3.平台不得代收保费,保费与其他经营项目费用合并收取的,应做到实时分账至保险机构所属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备案运营主体、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ICP)归属机构不是保险机构,为保险机构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四)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从事超出其执业登记范围的保险销售,包括通过宣传推广特定保险产品或发送特定产品链接,获取佣金或与佣金相近的推广费等。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平台变相委托未取得本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平台向未取得本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五)规范服务费支付保险机构不得向平台支付保险销售佣金,也不得简单以与保费规模或保单件数挂钩的结算方式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六)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险机构应明确与平台的分工责任,确保能够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能够完整、准确的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七)明确管理责任划分保险机构对利用平台开展的保险销售业务合规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销售,落地北京地区分支机构承保或提供后续服务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参照上述要求管理。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应认真落实上述监管要求。对于落实不力导致相关业务发生较大风险的机构,北京银保监局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助贷行业重磅新规出炉
2021-10-15
我国为了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草拟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助贷行业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助贷机构若只是提供获客场景,不存储个人信用信息,则不属于征信服务范畴,仍然可以继续现在的助贷模式。如果助贷机构类似于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自身存储个人信用信息,再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则需要纳入征信业务范畴。所有金融活动将会纳入监管。1、征信服务概念(1)信用信息定义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对企业而言,还包括所有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的信息包含在内。(2)征信服务外延根据央行的起草说明: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适用本办法。这里的外延是把绝大多数的助贷业务也全部囊括进去了。在未来一旦正式发布生效,任何科技公司或者所谓金融科技平台如果希望通过其积累的海量场景数据信息服务金融机构,做助贷业务,实质上都会被纳入“征信”范畴。都需要向央行申请持牌。此外即便不涉及个人信息收集和加工,只提供纯信息处理服务,只要和征信机构有合作也要向央行报备:“征信机构合作,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处理者,在签署合作协议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2、未来助贷机构如何寻找出路对于部分助贷机构,主要业务有消费贷、企业贷、分期商城等,资金来源主要对接金融机构,其主要是进行信息收集存储加工处理,在此基础上建立风控模型, 提供信用信息、用户画像、评分、评级、信用修复等服务。这些机构对客户信息的收集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用户个人或企业的身份信息、联系信息、地址信息、商品交易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证券账户信息、信用信息、财产信息、社保公积金信息、借款信息、消费信息、通信信息、经营信息、工商信息、税务信息、诉讼信息等各个方面。收集方式不但通过客户注册时填写的资料,使用Cookie等技术收集用户设备信息和日志信息,此外还包括自行或通过合作方搜集用户信息,囊括了央行《办法》定义的信用信息的范围,甚至有很多超出征信业务范围的额外信息。助贷机构使用客户信息,除进行身份验证、资料核查、验证,反欺诈审核、还用于催收等,甚至是产品推介等不属于征信服务的业务,根据《办法》的规定,这些机构都应向央行申请征信牌照,应纳入到央行的监管半径,否则只能单纯进行数据处理服务,即便是与征信机构合作也必须向央行报备,一旦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目前其收集信息范围,收集手段,信息的使用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限制,如过度收集信息、通过客户通信记录向联系人进行催收等违规行为将受到监管机构的惩处。如此不仅其助贷业务将在央行的规制之下,其他与信息收集处理相关的业务也将受到很大的影响。绝大部分助贷机构应该都无法申请到征信牌照,从而需要寻找大型金融机构合作,直接将原始的数据植入金融机构,从而可以规避征信的要求。但这样操作很可能导致时间一长自身丧失了竞争力被金融机构架空。其次是根据自身场景的营造能力,一起合资申请牌照,作为参股股东,至少自己的数据没有白送。3、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助贷服务或者联合贷服务,是否触及征信的定义比如部分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等也是以联合贷和助贷业务模式为主,为其他商业银行提供联合贷和助贷服务,这其中也涉及到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用户画像、评分等服务。但是因为持牌的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存储本身并没有互联网平台宽泛,此外本身这些机构已经处于重度监管,笔者认为和可能不需要额外申请征信牌照,但如果用于助贷,仍然可能参考征信办法,做好信息保护采集范围控制和客户授权等。4、央行征信行业强监管影响充分体现金融委10月30日的会议精神:“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注意金融活动不一定是传统金融业务,那么实质上利用了个人因为消费和社交产生的行为数据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参考的助贷业务实质上是金融活动,需要纳入央行的“征信“范畴。未来央行征信业务牌照能发放多少张非常关键,如果发牌照太少,导致绝大部分助贷和拥有个人行为数据的互联网平台无法和金融结合,或者如果想做助贷业务只能依附于已经拿到牌照的征信机构(央行百行征信、朴道征信及其他可能新批的征信机构);但是所谓“依附”的意思是自己不收集和存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而是将自己辛苦创造的消费场景产生的这些数据给到别的征信机构,商业上几乎不可行。如果央行发牌照太多,对行业是好事,但是这将挑战央行的监管资源。央行毕竟是宏观监管部门,过多介入微观机构监管,央行的定位逐步模糊。5、蚂蚁分拆和征信新规结合起来看近期关于蚂蚁数据上交央行,关于蚂蚁分拆的传言比较多,笔者认为多数传言仍缺乏事实依据。如何蚂蚁集团真的做了分拆(叠加这次新规正式实施的话),那么即便是蚂蚁的内部个人信用数据服务集团内部的信贷业务板块(目前是花呗、借呗;未来可能是其他平台比如网商银行、可能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也可能触及到“征信”,需要向央行申请征信牌照,如果短期不审批,那么可能出现信用信息和信贷业务隔断,从而部分抑制消费金融的可能性。或者被迫将数据提供给持牌征信机构比如百行征信或央行,信贷业务部门再从这些持牌征信机构使用征信信息放款,这将打破蚂蚁核心的金融生态,笔者认为可行性不大。如果蚂蚁获得征信牌照,现在的芝麻信用也不等同于蚂蚁征信。按照央行的新规,需要本着“必要”原则采集个人信用信息,芝麻信用和其他互联网平台的数据采集范围普遍超范围,所以交易平台的生产数据虽然可以存储,但不一定都能用作征信数据,未来淘宝天猫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仍然可能需要和蚂蚁征信建立清晰的隔离墙,只有征信范围内的数据才能给到征信,然后所有金融信贷服务都只能用征信数据及其加工品(客户画像、评分),不能直接从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建立模型。这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含义,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使用平台的时候虽然授权,但是对授权使用范围并没有清醒的认识,并不是平台采集到的所有字段信息都能直接给到征信进而服务于金融信贷。6、互联网联合贷款新规之后,助贷监管终于落下帷幕2020年11月1日发布的互联网小贷新规征求意见稿,对行业影响深远,可以说整个互联网小贷生存空间几乎已经不存在,但是只要能够做互联网小贷业务则能够很快转型做助贷,对于出资比例只有1%联合贷,实质上和助贷没有区别,只是资产方可以查询央行征信,多一个数据积累而已。对于助贷业务怎么监管,当初笔者也只是各种猜测,总体方向一直坚持认为肯定会堵上这个漏洞,现在看来央行通过巧妙拓宽征信业务范围将其覆盖,纳入监管。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及官方说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第四条、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作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歧视性安排,不得借助优势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务。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五条、 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第六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一)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二)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三)从非法渠道采集;(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第七条 、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的,应当对信息提供者的业务合法性、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审核,保障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准确和可持续。第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与信息提供者明确各自在数据更正、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第九条 、征信机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应当制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方案,并将采集的数据项、与信用的相关度、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事项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第十条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以及不同意采集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等事项。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通过信息提供者取得个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征信机构的名称。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取得企业的同意。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采集企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信用信息,不作为个人信用信息。第三章 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第十五条、 征信机构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的,如属于信息提供者报送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属于内部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完善内部处理流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机构应当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移入非生产数据库保存,确保个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间接识别。第十七条 、鼓励征信机构将个人的身份标识信息与其他信用信息分开保存,实行物理隔离。第四章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业务资质、使用目的等进行必要的审查。征信机构应当对通过网络形式接入征信系统的信息使用者的网络和系统安全、合规性管理措施进行必要的审查,对查询行为进行监测,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停止服务。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对信息使用者进行必要的审查,保障信息使用者查询个人信息时获取信息主体同意、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目的,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超出约定用途的,应当另行取得同意。第二十一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未采集信息主体的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已采集信息主体的信息的,应当向信息主体提供采集的信息内容。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营业场所、委托其他机构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每年两次免费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征信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向信息主体提供免费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应当对被委托机构资质、服务能力、安全保障设施、合规性要求进行审核,并对被委托机构的查询行为、泄露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要求提供完整的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向个人提供信用报告的内容不得少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信用报告内容。第二十三条、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服务的,应当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产品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信息使用者的查询记录、异议标注、信息主体声明等。第二十五条 、征信机构提供画像、评分、评级等评价类产品服务的,应当建立评价标准,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评价服务的,评价使用的所有数据应当在向信息主体提供的信用报告中展示。征信机构应当对外披露个人信用评价类产品所采用的评分方法和模型,披露程度以反映评价可信性为限。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服务的,应当遵守信用评级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征信机构提供反欺诈产品服务的,应当建立欺诈信用信息的认定标准。第二十七条、 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反欺诈服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报备下列事项:(一)信用报告的模板及内容;(二)信用评价类服务的主要维度要素、评价含义、评价的应用场景以及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三)反欺诈服务的数据来源、欺诈信用信息认定标准、主要服务场景。第二十八条、 征信机构不得提供以下征信服务和产品:(一)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二)使用对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借用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市场推广;(三)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四)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五)其他影响征信业务客观公正性的征信产品和服务。第五章 信用信息安全第二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制定涉及所有业务活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信用信息的安全。第三十条 、个人征信机构、保存或处理50万户以上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系统测评为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三级以上;(二)设立信息安全负责人,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管理人员担任;(三)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管理信息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有关业务及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执行情况。第三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保障征信系统运行设施设备、安全控制设施设备以及APP等移动互联终端的安全,做好征信系统日常运维管理,保障系统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及数据安全和客户端安全,防止数据丢失、破坏,防范对征信系统的非法入侵。第三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从人员录用、人员离岗、人员考核、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外部人员访问管理等方面做好人员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征信机构应当严格限定查询、获取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范围。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查询、获取信用信息的操作记录,明确记载工作人员查询、获取信用信息的时间、方式、内容及用途。第三十四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重大信用信息泄露等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危害,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属地分支机构报告。第三十五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生产数据库、备份数据库应设在中国境内。第三十六条 、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应当审查信息使用者的身份、用途,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等合理的用途,并采取单笔查询的方式提供。征信机构不得将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批量企业的信用信息传输至境外同一信息使用者。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三十七条 、征信机构与境外征信机构合作的,应当在合作协议签署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二)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三)信用评分的主要要素及占比;(四)反欺诈服务中的欺诈认定标准;(五)异议处理流程;(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征信机构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制度建设,包括各项制度和相关规程的齐备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等;(二)合规经营情况,包括采集信用信息、对外提供和使用信用信息、异议与投诉处理、用户管理、其他事项合规性等;(三)业务状况,包括信用信息覆盖范围、信用信息类型、信用产品、服务对象等;(四)报告和报表报送情况,包括年度报告、报表填报、业务报备等;(五)应急处理情况,包括突发事件、舆情应对等;(六)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公司架构与部门设置、高管团队、人员配备等;(七)技术支持及安全情况,包括IT制度、安全管理、系统开发等;(八)与征信业务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 、征信机构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事征信业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用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 与征信机构合作,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签署合作协议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第四十四条、 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征信新的业态不断涌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导致征信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出现。为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之间依法合规使用,人民银行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结合征信业务发展的实际,起草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一、《办法》的制定原则(一)坚持征信为民的工作理念。充分保障信息主体在征信业务活动中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投诉权等各项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征信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防范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滥采滥用,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二)兼顾信息安全和信息合规使用。在做好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前提下,促进征信业规范发展,明确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信息使用者各方的义务,鼓励征信机构在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提供多样化征信产品和服务,增加征信有效供给。(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充分吸收《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充分考虑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衔接工作,吸收相关立法原则和精神,细化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二、《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明确规定。使征信监管有法可依。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二是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遵循“少、必要”原则,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三是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反欺诈服务等不同种类征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四是对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动进行了规定。从内控制度、软硬件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要求征信机构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应急和报告制度。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应当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等合理用途,并采取单笔查询的方式提供。三、《办法》的起草过程人民银行自2016年即开展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成立专门起草工作组,先后到多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调研,了解征信业务开展的具体操作流程,借鉴参考国外征信业务的相关管理经验,广泛征求和听取相关部委、外部专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各方普遍认为,征信进入新时代,面临新挑战,出台《办法》十分必要,并且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加强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对外提供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征信有效供给,实现征信业的高质量发展。